湖南省佛慈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目的
为规范湖南省佛慈基金会(以下简称“基金会”)固定资产管理,确保资产安全完整、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,根据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《湖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》等相关法规及本基金会章程,结合实际情况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适用范围
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所有固定资产的购置、使用、处置、评估及后续管理等活动。
第三条 基本原则
固定资产管理遵循“统一领导、分级负责、责任到人、物尽其用”的原则,确保资产使用合规、处置规范、账实相符。
第二章 固定资产处置流程
第四条 处置申请
1. 使用部门根据资产实际情况(如闲置、报废、毁损等),填写《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》,详细说明资产名称、型号、购置时间、原值、已使用年限、处置原因等信息,并附相关证明材料(如技术鉴定报告、损坏照片等)。
2. 对于报废资产,需经技术部门或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,确认无修复价值或已达到报废标准。
3. 捐赠或调拨资产时,需提供捐赠协议或调拨函等相关文件。
第五条 审核与审批权限
1. 使用部门负责人对处置申请进行初审,签署意见后提交资产管理部门。
2. 资产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复核,核实资产状态、价值及处置方式的合理性,提出审核意见。
3. 根据审批权限,报相关领导或机构审批:
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下(含5万元)的固定资产处置,由秘书长审批。
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(含50万元)的固定资产处置,经秘书长审核后,报理事长审批。
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,需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。
第六条 处置实施
1. 出售:
经批准后,资产管理部门通过公开招标、拍卖或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。公开招标或拍卖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,并在省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信息。
出售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值的90%,特殊情况需报理事会批准。
签订出售合同,明确双方权利义务,确保交易合法合规。
2. 报废:
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对报废资产进行清理,做好残值回收和处理记录。
涉及环境污染或特殊安全要求的资产,需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。
3. 捐赠:
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》及本基金会捐赠管理规定,办理捐赠手续,确保捐赠资产用途符合基金会宗旨。
向受赠方开具捐赠票据,并在财务账目中如实记录。
4. 调拨:
资产在基金会内部部门之间调拨时,需填写《固定资产调拨单》,经调出、调入部门负责人及资产管理部门签字确认后,办理资产交接手续。
跨单位调拨资产时,需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,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。
第三章 审批权限
第七条 分级审批标准
1. 部门负责人:负责初审本部门固定资产处置申请,确认资产状态及处置原因的真实性。
2. 资产管理部门:负责复核处置申请,提出审核意见,并根据资产价值提交相应层级审批。
3. 秘书长:审批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下(含5万元)的固定资产处置。
4. 理事长:审批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(含50万元)的固定资产处置。
5. 理事会:审议通过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,以及涉及重大资产变动的其他事项。
第八条 特殊情况处理
对于因自然灾害、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固定资产毁损或灭失,需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,并按照紧急处置程序进行处理。事后需补充相关审批手续。
第四章 评估要求
第九条 评估情形
固定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进行评估:
1. 出售、转让、置换固定资产;
2. 报废固定资产原值在50万元以上;
3. 对外捐赠固定资产;
4. 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评估的情形。
第十条 评估机构选择
1. 评估工作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。评估机构需具备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,并在湖南省内注册或备案。
2. 资产管理部门应通过公开比选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评估机构,确保评估结果客观、公正。
第十一条 评估方法与报告
1. 评估机构应根据资产类型和实际情况,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(如市场法、成本法、收益法等),并出具正式评估报告。
2. 评估报告应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、评估目的、评估方法、评估结果及评估基准日等内容,作为固定资产处置重要依据。
第十二条 评估结果使用
1. 评估结果有效期为1年,自评估基准日起计算。
2. 处置价格应以评估结果为参考,确需调整的,需说明理由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。
第五章 后续管理规范
第十三条 账务处理
1. 财务部门根据固定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和相关凭证,及时进行账务处理,调整固定资产账目,确保账实相符。
2. 出售、报废等处置收入应全额纳入基金会账户,按照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进行核算,严禁截留、挪用。
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
1. 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处置档案,包括处置申请、审批文件、评估报告、处置合同、交接凭证等资料,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。
2. 档案应分类整理、妥善保管,确保资料完整、可追溯。
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
1. 监事会负责对固定资产处置过程进行监督,定期检查资产处置的合规性、合理性及账务处理情况。
2. 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,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盘点,形成盘点报告,报理事会审议。
3. 对于处置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,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,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。
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 基金会应按照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》的要求,在官方网站或其他指定平台公开固定资产处置的相关信息,接受社会监督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七条 制度解释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。
第十八条 生效日期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湖南省佛慈基金会
2025年5月14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