湖南省佛慈基金会会计核算管理制度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制定目的
为规范湖南省佛慈基金会(以下简称“基金会”)的会计核算行为,确保财务信息真实、完整、透明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》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《湖南省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适用范围
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所有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、财务报告编制及信息披露工作。
第三条 基本原则
1. 合法性:会计核算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。
2. 真实性:如实反映经济业务,禁止虚列、隐瞒或篡改数据。
3. 权责发生制: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、计量和报告。
4. 专款专用:限定性收入严格按捐赠协议用途核算。
第二章 会计核算基础规范
第四条 会计年度
采用公历年度(1月1日至12月31日)为会计年度。
第五条 记账本位币
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,外币业务按交易日汇率折算,年末调整汇兑损益。
第六条 会计科目设置
根据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设置科目,包括:
资产类:现金、银行存款、短期投资、应收款项、存货、固定资产等;
负债类:短期借款、应付款项、应付工资、限定性负债等;
净资产类:非限定性净资产、限定性净资产;
收入类:捐赠收入、政府补助收入、提供服务收入等;
费用类:业务活动成本、管理费用、筹资费用等。
第七条 凭证与账簿
1. 原始凭证须合法、完整,经经办人、审核人、审批人三方签字确认。
2. 采用电子会计凭证的,需符合《电子会计档案管理规范》。
3.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、明细账、日记账,按月打印装订存档。
第三章 资产与负债核算
第八条 资产核算
1. 流动资产:
货币资金:现金日清月结,银行存款按月核对并编制余额调节表。
应收款项:逾期3年未收回的款项,经理事会批准后核销,转入坏账准备。
存货:捐赠物资按公允价值入账,采用先进先出法核算发出成本,每季度盘点。
2. 非流动资产
固定资产:单价≥2000元、使用年限≥1年的资产,按直线法计提折旧(残值率5%);
长期投资: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,债权投资按摊余成本计量。
第九条 负债核算
1. 流动负债:短期借款利息按月计提,应付款项按合同约定确认。
2. 限定性负债:附条件捐赠在未达成前计入“限定性负债”。
第四章 净资产核算
第十条 净资产分类
1. 限定性净资产:捐赠人指定用途的资金,按项目单独核算。
2. 非限定性净资产:未限定用途的资金,用于日常运营及理事会批准的支出。
第十一条 净资产调整
1. 限定性条件解除时,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;
2. 固定资产处置净收益计入非限定性净资产。
第五章 收入与成本费用核算
第十二条 收入确认
1. 捐赠收入:
现金捐赠:实际收到时确认;
实物捐赠:按公允价值确认,无法评估的仅做备查登记;
劳务捐赠:按市场价确认(需签订捐赠协议)。
2. 政府补助收入:按收付实现制确认,附条件补助在条件达成后转入收入。
第十三条 成本费用核算
1. 业务活动成本:按项目归集直接费用(如物资采购、志愿者补贴);
2. 管理费用:按人员工资、办公费、折旧费等比例分摊;
3. 筹资费用:含募捐活动成本、平台手续费等。
第六章 财务报告与信息披露
第十四条 财务报告
1. 报表组成:
资产负债表、业务活动表、现金流量表;
财务报表附注(含重要会计政策、或有事项说明)。
2. 编制要求:
月度报表于次月10日前完成;
年度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,于次年4月30日前公布。
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
1. 公开内容:
年度财务报告(含审计意见);
单笔超过50万元的捐赠收入及使用情况;
关联方交易明细。
2. 公开渠道:
基金会官网、民政部“慈善中国”信息平台;
微信公众号每季度发布财务简报。
第七章 附则
第十六条 制度生效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。
第十七条 解释权 本制度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解释,未尽事宜按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执行。
湖南省佛慈基金会
2025年5月14日